太原讨债公司阐述被告张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原告杨某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
点击量:7发布时间:2025-03-27 10:17:19 来源:太原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xmtbs.hflmwl.com/
被告张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原告杨某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,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,同时原被告口头约定了月利息2%后经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和现金方式累计向原告还了15000元利息。原告于2022年10月份又向被告催要欠款,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。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,特向我院提起诉讼,望法院支持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现金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4年1月 3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78633元(按月利率2%计算);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33月15日的利息19626.67元(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2月20日公布的LPR利率3.65%的4倍即年利率14.6%计算),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(利率同上);
以上本息暂计:148259.67元
调解过程
调解成功
调解员接到案件后,充分了解案件情况,及时联系了双方当事人,约定调解时间。原被告线下到场后,被告情绪激动十分激动,表示因个人能力问题无法偿还,法官通过自身经历和诚信角度,以己度人,晓以人情并动以法理。被告最终情绪得以平复,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。并表示调整态度尽快偿还。
调解结果
还清欠款
一、被告经过调解员真诚善意的沟通,最终同意还原告杨某本金人民币35000元,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,一次性付清。原告随即进行了撤诉。如逾期,原告杨某按诉状诉讼请求所计算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000元,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无其他争议
二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,双方纠纷就此了结,再无其他争议。
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
三、本案纠纷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,由被告张某承担。以上协议,经双方当事人审核无误,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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